如何更好的选择代理记账公司?代理记账选择时应该关心那些层面的内容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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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期模式适用于全球化运营企业,企业目前在国内发展稳定、成熟,有走出去进行全球扩张计划,需要海外架构搭建及全球资产配置,同时了解其他国家相关税法。
先分后税这个“分”字显然很容易让人误解。甚至有些老板认为,只要合伙企业不向合伙人分配所得,合伙人就不用缴税。
上面的文件第三条明确规定: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,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(利润)。
也就是说,合伙企业当年的所得,无论是分配给合伙人,还是不分配留作企业资本金,都要缴税。
规避了合伙人为了避税,选择不分配所得的行为。
所以,现在再来看“先分后税”,我们就能明白:
分,是先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方法分配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(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详见财税〔2000〕91号和财税〔2008〕65号)。
再按照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。剩下的部分才是应该分配给合伙人的净利润。
那么,合伙企业“先分后税”的两大认识误区是什么呢?具体介绍如下:
问题一:是不是真金白银的真分红,才是收入确认?
有老板说了,股息红利的确认时间是在作出分红决议的时间来判断,因此合伙企业的分,是分给我现金之时,我才确认收入,LP(有限合伙人)法人计入当年度的应税收入,进行核算应纳税所得额。
真的是这样吗?错!
这里的分是“应分”,来看一下法规的规定。财税[2008]159号规定,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“先分后税”的原则。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,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(利润)。
问题二: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,而是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?
合伙企业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,而是分的应纳税所得额,这个应纳税所得额是通过限额计算扣除来计算的,个人所得税是比较明确,法人合伙人也应是如此计算,应分配过来的应纳税所得额,再直接并入法人合伙人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。
因此,可能有的公司账上在合伙企业没有分配时不进行确认收益,是要进行纳税调增的,如果分配了,计入账务了,可能跨年度了,就需要作纳税调减。这是与居民所得税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分配确认收入时点是不同的。